根据《龙南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龙南县龙南镇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家庭户主;
(二)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是龙南镇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的居民。其中:
婚嫁后又离异的申办户,需提供离婚证、财产分配协议等相关证件,财产分配协议需经过法院判决或公证部门公证的方有效。
男不满25岁,女不满23岁未婚的暂不予办理。
户口仍在城区,但已婚嫁在外省、外县的人员不能申租。
户口仍在城区,但已婚嫁在本县城区以外的,暂缓办;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在本县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借住在亲人家的暂缓办);
(四)申请家庭的收入必须是符合县民政部门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标准的;
(五)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其中:
父母和子女的私有住房、租住的直管公房,其面积合并计算。
父母有房,其子女无房,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不能申租。未超过10平方米的,其子女需申请廉租住房,必须提供家庭分房协议,分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方有效。从分房协议中看其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范围之内。
子女有房,父母无房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其父母不能申租。未超过10平方米,其父母需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带其子女的房契查验,证实未超过10平方米的方可申租。
摘自龙府发[2012]52号《龙南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