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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09.23



龙府办发〔201777

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基山林场,东坑、黄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920

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发放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江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发放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管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南镇政府、龙南镇各社区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应尽应保的原则,确保租赁补贴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三、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年度进行发放,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高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具体为:1人户家庭保障面积15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 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4/平方米//户。

四、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龙南镇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年人均收入不得超过30000元,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住房为城区危旧房,具体范围是指龙南镇管辖范围内社区,(即:文化社区、金水社区、中山社区、龙腾社区、金都社区、新生社区、龙洲社区、五里山社区、金塘社区)。经房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未改造且符合准入条件(一)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

2.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3.拥有企业工商注册的。

4.拥有商品房或不动产的。

5.拥有汽车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除外)。

6.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五、申请与审批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财产和收入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授权县房管局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信息。

租赁补贴实行定时受理,集中审核。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

1.申请人至社区(居委会、村)领取《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

2.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两套,并提供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提供证明;婚姻证明,已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的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和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有私有产权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并由所居住社区(居委会、村)确认盖章;属于城区危旧房的,提供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在县财政委托银行开户存折(卡)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使用A4,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填写《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 社区(居委会、村)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和补齐全部内容。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村)建立一户一档,完善《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将受理情况录入《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数据传至县房管局。

(三)初审

1. 社区(居委会、村)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

2. 社区(居委会、村)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村)完善《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初审情况录入《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龙南镇政府。

(四)复审

1.龙南镇政府对社区移交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复核。

2.龙南镇政府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龙南镇政府完善《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复审情况录入《龙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县房管局

(五)联合复审

县房管局会同龙南镇政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交管大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和复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电视台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管局将联合审查意见进行登录并归档

六、资金来源

租赁补贴资金由财政统筹,县房管局根据本县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补贴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预算及县房管局提供的租赁补贴发放名单和银行帐号,委托银行直接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八、监管与要求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因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向县房管局申报变化情况,由县房管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县房管局在日常工作中也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开展核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的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保障家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房管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年审,年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县房管局出具的书面名单,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申请他处房产权属登记的,应予以限制并及时通报县房管局。

()县房管局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录备案。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租赁补贴的,由县房管局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县房管局负责收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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